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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教育系统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0 13:29:26

 

长春市双阳区教育系统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有效防止和纠正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省教育厅《关于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通知》(吉教办201915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教师201917号)《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17 号)和市纪委监委教育“三项治理”工作要求;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从教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建立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长教师字20183号)《关于落实“2019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整治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实施方案》(长教师字20191号)《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工作方案》(长教师字201910号)长春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长教师字20202号)《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关于教育“三乱”案件处理办法》长双教字201649号)等法律法规及系列文件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党纪政纪有关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学校及教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

(一)学校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3.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4.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5.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

6.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7.“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能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

8.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教师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组织鉴定。

5.辞退。

6.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师德师风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学校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不严重、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给学校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给学校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六、属于一般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123项处理。

七、属于严重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4项相应处理。

八、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56项相应处理。

九、学校或教师能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免除责任追究。

十、对教师师德师风实行责任追究,应由集体研究决定,非权力范围内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区教育局,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下达于被追究对象。

十一、受到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的个人有权向学校陈述和申辩,有权向上级教育局申诉。

十二、对出现在职教师参与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学校,对包保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对该校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学校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当年选先评优资格;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的,追究该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十三、对学校自身出现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的,依照省教育厅《关于对教育“三乱”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

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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